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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
【发表时间:2011/4/28 18:55:40】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中国档案 http://www.chinaarchives.cn/lanmu_view.asp?id=17588  发布日期: 2011-4-11 
    
山西省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
 
山西省城建档案馆  张兵
 
    日前,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依法对山西省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建筑工程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等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工程档案形成于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又服务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是处理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第一手材料,也是建筑工程维护、维修、改建、扩建以及物业管理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立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地上空间利用率不断提高,除现有的各种管线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种隐蔽工程越来越多,必须以工程档案为依据,才能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同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赋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职能。二是规定了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三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档案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档案资料管理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四是明确了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受委托的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城建档案馆  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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