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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立新规 |
【发表时间:2011/6/13 19:13:01】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在对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中的管理责任。《办法》提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规范要求对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 (本文作者:薛学轩 周倩,原载《中国建设报》要闻一版,201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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