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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发表时间:2011/8/29 18:04:31】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国家档案局网站 www.saac.gov.cn   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通知
 
文号:档发〔2011〕5号 
索引:201199041000000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增强档案法规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与统一性,完善档案立法工作机制,健全档案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国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对1992年发布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的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者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5)《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①较大的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附件: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共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3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档案馆工作通则》
    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7.《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9.《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需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行政法规(共2项)
    1.《国家档案馆条例》
    2.《电子档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7项)
    1.《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档案鉴定办法》
    3.《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4.《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5.《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6.《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7.《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8.《医保档案管理办法》
    9.《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10.《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1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12.《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13.《民航档案管理办法》
    14.《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15.《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16.《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17.《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三、需调研论证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4项)
    1.《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
    3.《损毁档案的赔偿办法》
    4.《档案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有关规定》
四、需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共16项)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待修订)
    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5.《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7.《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9.《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待修订)
    1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1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5.《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16.《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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