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人事档案被丢有权索赔 |
【发表时间:2011/11/6 13:01:43】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文来源:北方网 发布日期:2011-10-20
2011年,高曙光出狱后,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工作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高曙光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高曙光找到原单位,但是原单位已经几经转制,管理人事的职工告诉高曙光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高曙光也无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眼看自己就业无门生活无望,高曙光要求原工作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齐建春律师认为:首先,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其次,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另外,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高曙光开除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高曙光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刘芸) |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新浪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