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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2/7 8:31:05】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1-10-31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1"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宣传宪法,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时间安排

2011"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四、宣传重点

1、突出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3、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成绩和经验,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丰富形式,形成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组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团体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各地拟在中央媒体上宣传报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对拟在中央电视台宣传的重要活动,要与当地电视台协调,并及时将活动信息以声像的形式传输到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

各地、各部门2011"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孙跃年、蒋英林

联系电话:010-65153419 010-65153429

真:010-65153469

电子信箱:pufayifazhili@126.com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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