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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档案查询与信用机制对接才能如虎添翼
【发表时间:2012/1/2 20:51:4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2-01-01

行贿档案查询与信用机制对接才能如虎添翼

作者:喻红 白洁 林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自全国统一推行以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不断改革完善,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制度仅局限在检察系统内部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设计之初赋予的社会价值。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寻求与社会其他信用评价手段的优势资源结合,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实现程度及存在问题

  (一)查询次数较多与处置情形极少导致该项制度运行效果在实践中还有待拓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公布数据,2010年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查询496066次,涉及被查询单位733795家,涉及被查询个人621587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获得查询结果后,对694家单位和1331人作出了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此得知,能真正受到市场限入等制裁的案例是极其少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该项制度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二)缺乏配套的惩治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难以发挥切实功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生命力植根于其对行贿人的惩治。行贿人及其单位必须承担行贿犯罪造成的后果,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承担经济利益和名誉度上的损失。但是这些代价的落实,并非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所能解决。如果有关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提供的“行贿人黑名单”视而不见,就必然使这道“防腐墙”形同虚设。

  (三)查询结果未与其他信用评价手段实现对接,查询结果的应用并没有较强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行贿档案查询机制只有整合金融信用、税务信用等多种信用评价方式,方能构建对市场主体的综合评价,查询结果也才能在最广范围、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评价效应,才能真正成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缺乏社会认知,社会诚信体系中这一重要一环的价值未充分实现。目前,该项制度运行中因被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极少,加之将查询结果作为廉洁信用凭证的机构并不多,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对廉洁信用的忽略,该项制度所营造的社会廉洁信用良好氛围、推进社会信用文化建设的最高价值并没有实现。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的深化可能

  笔者认为,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其他信用评价系统衔接,将查询结果作为评价对象信用的考量因素之一,检察机关应在现有诚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将该项制度与金融、税务等目前成熟运行的信用评价手段相对接,将廉洁信用强制性、捆绑性地纳入其他应用较多的信用评价系统,在进行其他信用等级评价的时候,同时出具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如将廉洁信用纳入到目前应用较广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得出的综合信用记录),推动相关惩治制度的建设,相关主管单位或合作伙伴必须将廉洁信用作为是否赋予资格或开展经济活动的考量因素,是此项制度最终的社会价值所在。如果将廉洁信用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的一部分,建立市场主体综合信用档案,就能改变现制度囿于本系统内部发挥作用的现状,充分实现其社会价值。

  同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具有数据兼容和扩展的功能,实现系统间数据对接有多方面技术支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其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职能指向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能有效促进司法、纪检监察、行业监管部门、企业紧密配合,为推广该项制度形成强大合力。这些都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深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的深化路径

  (一)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运行中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一,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全国联网互查还不能完全实现;其二,系统对外提供的查询内容有限,检察院不起诉的行贿行为和法院判决无罪但在判决中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情况未列入行贿档案;其三,系统数据库涵盖的境外公司相关数据尚处空白。

  针对以上问题,在实现信用评价手段对接之前,应完善和充实系统本身的应用和数据。该系统应加强技术支持,尽快实现完全的全国联网互查,保障系统稳定;充实数据库,将已经认定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行为录入系统;逐步搜集境外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推广机制,扩大查询制度的社会认知程度。检察机关可通过走访调研、征求意见、草拟文件等方式与纪委、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相关征信机构就廉洁信用列入对法人与自然人综合信用评价中重要一项达成一致意见,以此建立合作机制,细化具体操作规范,完善推广该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相关部门有职责有义务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三)对成熟的金融信用、税务信用等各类诚信评价体系进行考察分析,重点对搭建理念、数据管理、信用评价、辐射范围进行深入调研,找准与廉洁信用对接的切入点。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相对成熟,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涵盖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全面展现个人诚信情况。

  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社会价值时也应借鉴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强调对信用评价、查询结果推广的调查分析,建立起技术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检察机关评定机构与相关部门惩戒机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四)整合多方社会资源,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深化查询制度价值中的作用。打击商业贿赂,树立行业规范,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和清廉市场环境,既是各行各业延续生命力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过程中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对廉洁信用的运用有充分需求这一契机,调动行业积极性,通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借协会、商会之力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广泛应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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