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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行政执法问题的反思
【发表时间:2012/2/11 18:14:30】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2-01-06 

对档案行政执法问题的反思

文章作者:徐之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各地各级档案部门也逐步加强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了多种依法治档的有益尝试。同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档案部门执法缺乏法律的权威。有些部门领导不能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审视和处理档案事务,不把档案部门视为执法部门,而是看作一个业务部门,甚至有的单位在被查过程中反问:“档案部门也能执法?也能处罚?”对档案执法工作不以为然,不能积极配合档案执法工作,甚至拒绝执法、抵制执法,严重影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和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

  其次,档案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档案行政处罚也有一定的制约。目前,我国《档案法》部分内容缺乏具体处罚范围和处罚措施。如,对长期不归档、不建立档案工作的行为处罚较轻,没有经济处罚的细则;处罚的措施只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至于罚多少款和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没有明确,只是在《实施办法》中表述为“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档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细则标准,导致在执法处罚过程中容易犯随意性错误。

  当然,档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远不止这些,比如,随着机构改革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关系的变化、“局馆合一”体制的确立,造成了档案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给档案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那么如何才能逐步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档氛围。我们不仅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执法实践和对违法事件的处罚来警示教育人们;执法时不仅重视文书档案,而且重视各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基建档案、会计档案和设备档案等,对各领域档案工作的违法行为深挖,努力做到严查细究,真正使档案执法查到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疼处”,引起他们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健全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增强档案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档案法规体系,修改档案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操作性较强的档案处罚细则是当前和今后健康规范开展档案行政处罚的关键,及时出台档案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细则,出现什么程度的违法行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细则,对于概念模糊的法律术语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解释。

  明确档案执法主体地位,为依法治档提供组织保障。改变档案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的行政隶属关系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另外档案部门要使档案执法人员尽快实现由重业务指导向重执法监督转变、由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转变。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与“业务检查”的关系,切实认识到档案业务检查是档案执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档案执法监督是档案业务检查的法律保证。

  总之,各级档案部门要把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一项经常性、常规性工作,增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敢于出击、主动出击、善于出击,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2年1月6日 总第2253期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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