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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则例编纂研究》简介与目录
【发表时间:2012/5/29 9:13:22】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清朝则例编纂研究》简介与目录



  书 名:清朝则例编纂研究

  作 者:李永贞

  出版日期:2012年5月

  定 价: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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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贞,女,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阜阳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师从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著名的博士生导师刘耿生先生。主要从事法学和文献编纂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厅级科研项目多项,参编21世纪“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副主编),参编国家司法考试大词典一部(副主编)。

  

内容提要:

  在中国档案文献的编纂过程中,有关政典法令的汇编是从唐朝开始。在清朝,《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清朝各部院的则例等,都是依据档案文献汇编纂修而成,是清王朝通过立法治理国家、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

  清朝在会典与则例的编纂制定方面,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将指导总体的法律制度“律”立为典;具体的实施“细则”定为则例。其法律效力与法典相同。这样,清代的行政立法就达到了以会典为大纲,以则例为细目的规范化形式。清代则例的制定与发展,是我国早期行政立法史的一大贡献。

  

目录: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一、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二、 清朝律例编纂成就

  三、 清朝律例档案文献编纂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

  一、文献资料收集法

  二、分析对比法或比较研究法

  三、考异法或考据法

  四、分析归纳法

  第一章 律例档案编纂渊源

  第一节《唐律》编纂对明朝律例编纂的影响

  一、明承唐、宋制

  二、《大明律》的颁布

  三、《大明律》与《唐律》

  第二节 明朝律例文献编纂

  一、明朝律例文献档案汇编

  二、《明大诰》的内容述评

  三、《明会典》的编纂

  第三节 清朝律例文献编纂

  一、清朝律例编纂

  二、《清会典与则例》编纂

  第二章 清朝则例编纂概论

  第一节 清朝律例表现形式

  一、谕旨是封建制定刑法的重要史料来源

  二、律通称刑书或刑律,主要以刑事法典的形式出现

  三、例又称条例或定例,它在明清之际成为应用广泛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清朝律例关系

  第二节 清朝则例编纂考析

  一、清朝则例编纂的起源

  二、条例与则例

  第三节 明清时期政治文化对律例文献编纂的影响

  一、明清时期政治对律例文献编纂的影响

  二、明清时期学术文化对律例文献编纂的影响

  三、清朝档案工作对律例文献编纂的影响

  第四节 明清档案文献编纂成果

  一、法律文书汇编

  二、诏令奏议集

  三、经世文编

  四、金石档案汇编

  五、以档案材料为主的编年体史料长编和专题史料汇编

  第三章 清朝会典与则例编纂

  第一节 清会典与则例的编纂简述

  一、清朝五部会典的编纂

  二、清朝各部院则例的编纂简述

  第二节 清会典与则例的编纂结构和体例

  一、清朝会典与则例的编纂结构

  二、清朝会典与则例的编纂体例

  第三节 清会典与则例的编纂特点

  一、清朝律例体例的发展经历了律例各自独立到逐渐统一的过程

  二、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律为宗旨

  三、在司法实践中,例以律为指导

  第四节 康熙朝《刑部现行则例》编纂

  一、顺治朝条例的初设

  二、康熙朝《现行则例》的制定

  三、雍正朝则例入律

  四、乾隆朝条例的稳定

  第五节 乾隆朝则例编纂的发展

  一、《乾隆会典》及其《乾隆会典则例》的编纂

  二、《乾隆会典》及《乾隆会典则例》的特点

  第四章 清朝则例编纂详析

  第一节 清朝各部院则例编纂

  一、清朝各代吏部则例编纂与续修情况

  二、清朝各代户部则例的编纂与续修情况

  三、清朝各代礼部则例的编纂情况

  四、清朝各代兵部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五、清朝各代工部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第二节 清朝宗人府与各府院则例的编纂

  一、清朝各代宗人府则例的编纂及续编情况

  二、清朝各代宫中则例的编纂及续修情况

  三、清朝各代内务府则例的编纂及续修情况

  四、清朝台规的编纂及续修情况

  五、清朝各代太常寺的则例编纂及续纂情况表

  六、清朝各代军器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七、清朝各代光禄寺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八、清朝各代国子监则例的编纂及续编情况

  第三节 清朝理藩院则例与回疆则例编纂

  一、清朝各代理藩院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二、清朝各代回疆则例的编纂及续纂情况

  第四节 大清律集解附例编纂

  一、清朝各代《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编纂情况(即刑部则例编纂)

  二、清朝各代《大清律集解附例》编纂的分析

  第五章 清朝则例编纂作用

  第一节 从清朝则例编纂中研究法律条文的变化

  一、《大清律例》体例上的变化

  二、《大清律例》内容上的变化

  第二节 从清朝律例编纂中解析清朝政治法律制度

  一、确认极端专制主义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清朝建立严格统一的司法制度

  第三节 从清朝则例编纂中分析清朝民族政策

  一、清朝民族地方法规

  二、清朝多民族的统一

  三、清朝多民族统一的政策

  第四节 清朝则例编纂对大清律的影响

  一、清朝则例与清朝律学

  二、修订《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

  第五节 清朝律例思想的发展

  一、康熙律例中的慎狱恤刑思想与实践

  二、康熙“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三、清末沈家本修律的法律思想

  四、清朝律学的贡献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前言/序言:

  序

  读了李永贞同志大作《清朝则例编纂研究》后,认为该书写得很好,可资治当今,垂范后世;有感而发,写上几句。

  清代“则例”,是法律的补充。由于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出现了“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为保持法律的尊严,不可能三天两头地修改法律,这时就需要制订“则例”参佑执行,我们经常说的“下不为例”,就多少有这个意思。“则例”作为国家大法的补充,是一种辅助的法律形式。

  从迄今可以见到的档案文献看,“例”在唐代就已出现,《旧唐书》载,唐高宗时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宋高宗认为查阅太繁琐,认为“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刑法志》卷五十),遂废而不用。这说明唐朝已出现“例”,尽管皇帝认为查阅不便,但并未废弃不用。

  宋朝的“例”有了很大发展,宋仁宗庆历年间诏刑部、大理寺“集断狱编为例”(王应麟《玉海》卷六十六),规定凡“法律不载者,然后用例”,“取从前所用例,以类编修”,当“律”、“例”不合时,以“律”为准,不能“引例破法”(《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说明宋代不仅在司法裁断时广泛使用“例”,且已经进行“例”的编纂工作了。

  元朝继承了这一传统。

  “例”的发达,是在明清时期。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晚期,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大明律》,虽然没有附“例”,但其御制序中已经有了“例”的存在,如“榜文禁例”、“赎罪条例”等语。明成祖永乐年间,条例不断增加,并逐渐形成“律例合编”,律例合用,直至明亡。

  清承明制,沿用明朝成法,历经清初动乱,康熙七年(1668年)八月制订《现行则例》,即指未入律的条例,并边执行边修改,至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重修律例取得成果,标志着清王朝立法开始走向成熟。

  国家制定律例,必须编纂成《会典》、《则例》等典籍,人们才能遵守,法官才能执法。从档案文献看,康熙十分重视对“律例”的编纂,他统治几十年,几乎从未停止这种编纂,奠定了清代历朝重视编纂“则例”之良好传统。

  清王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主要靠几百万人口的少数民族,统治着一个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清初统治者很注意汲取历朝统治经验,因而清中期以前的统治阶级比较重视档案工作,编纂了大量档案文献汇编,其中包括清政府各部“则例”的编纂,它的内容集我

  国封建君主专制在法制建设上之大成,亦使封建法治文化达到全面成熟、硕果累累的阶段。

  清王朝确实使我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入史无前例的高峰时期。一提到“专制”,似乎就没有法制了,其实,清前期的几位统治者,如康熙、雍正、乾隆等,还是很在意完善、健全封建法制的,清朝则例编纂的成就就证明了这一点。

  以史为戒,鉴往知来。古往今来,人类任何自觉的言论行动,以及一切努力奋斗,无一不是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作为衡量现实行动的唯一准绳。人们只能从档案的记载中去钩沉索引、稽古探微,洞察历史的真实面貌,清朝则例档案,就是我们温故知新的宝贵档案文献。

  档案是人类思想、言论、行动的历史记录。人类自从有了文字,进入到文明社会,就形成了档案,随之形成档案文化。由于档案是记录而非创作,因而当一人或一事不同文献记载各异时,人们总是以档案记录为准,档案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最权威,是谓“今人赖之以知古,后人赖之以知今”。

  档案多为手稿孤本,这既说明档案珍贵,又使档案原件难以永久保存,造成利用不便,因而,自孔子开始,就试图将档案文献编纂成书,广为传播、此失彼存。我国是纸张、印刷术的故乡,因而我国古往今来档案文献编纂事业极为发达,历朝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使编纂成果汗牛充栋、浩如烟海,这是中华民族和全世界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亦是我们后人应认真学习、研究的宝贵精神财富。

  李永贞的硕士学位,是在享誉世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的,这使她获得了较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继而她又以高分“过关斩将”,考入亦是全世界首屈一指的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的博士学习生涯,又使她学得较系统而又深入的信息管理理论知识。在读博期间,她凭借自己的努力,有幸参加了“国家撰修清史工程”(简称“修大清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档案著录”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撰写工作。至于她参加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就更多、更不在话下了。

  正是在上述学习和科研基础上,李永贞才能够完成《清朝则例编纂研究》这部跨学科,包含清史、法学、档案、编辑等内容的综合理论专著,她若没有上述学习和研究经历,完成此专著是不可想象的。

  作为李永贞的博士生导师,我在教她三年的教学实践中,觉得她不仅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勤于笔耕、文章不断,而且还有一种为事业拼搏献身的精神,有一件事至今仍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2008年上半年,李永贞正在中国人民大学住校学习博士课程必修课,她背井离乡,远别亲人,其困难可想而知。彼时安徽阜阳突然流行一种儿童传染病(手足口病),且来势汹汹。李永贞万般无奈,将不到五岁的儿子带到北京,她问我能否带着孩子来上课,我认为课堂是神圣的,要保证课堂效果,就让她不用来上课,在学生宿舍照顾小孩。但我上课时,却见李永贞也来了,一问之下方知她将儿子锁在宿舍里了。我担心小孩一个人在屋里发生意外,遂让她停课回宿舍,但她却坚持到下课。这使我联想到最近的报载:某名牌大学某位教师为了所谓港台影星的到来,竟让全班同学旷课。可见李永贞的学习至上态度,更值得表扬。

  “则例”档案编纂可见之史虽短,可溯之源甚长。在我们今日面临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形势下,研究、借鉴清朝则例编纂的经验,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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