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导 言  |  网站简介  |  网站纪事  |  公 告 栏  |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档案法制宣传 >>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5/22 23:03:0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3-05-20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段立琳) 近日,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并发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办法》共2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所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办法》指出,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林改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应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办法》中明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办法》提出,将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办法》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县级国家档案馆应将林改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并将其统一归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全宗序列,对所保存的林改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此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5月20日 总第2459期 第一版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新浪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5-2022 CAS All Rights Reserved. 档案教育网 版权所有
http://www.wdjj.cn 中文域名:档案教育网.cn
联系我们: E-mail:wdjj126@126.com
京ICP备19525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