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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档案局制定出台《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3/22 21:04:52】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4-03-21  

江西南昌市档案局制定出台《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王艳

  本网讯 为了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近日,江西南昌市档案局研制定出台了《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对征集范围和方式、征集程序、征集经费的管理及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指出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档案馆的行为。市档案局将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专门的“档案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档案,尤其是对拟征购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评估、鉴定,正确判定其价值。同时,该《办法》强调了档案征集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照“专款专用、权限审批、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严禁用于其他与档案征集无关的活动。

  档案征集工作是档案接收工作的有益补充,是丰富地方特色馆藏的有力手段之一。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市档案征集工作的开展,既有利于建立健全档案征集工作机制,将征集工作落到实处,又有利于征集地方特色的档案进馆,为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馆创造有利条件。王 艳(编辑:罗京)

  附:《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档案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对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和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档案征集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如下:

  (一)反映南昌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票证、回忆录、革命历史文物等;

  (二)南昌籍或在南昌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南昌活动时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像)、信札、著作、碑文、画卷、史稿、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三)反映南昌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报纸、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四)南昌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报纸、刊物、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南昌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掌故、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字画、工具、实物、工艺品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六)文革时期群众组织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小报、照片、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火花、陶瓷、搪瓷、宣传画、票证、粮票、下乡知青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档案征集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无偿移交。

  (二)接受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

  (三)接受寄存或代管;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愿意寄存的,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档案馆提供寄存或者代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征购;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经过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五)复制原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搜集征集线索。征集人员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九条 鉴定。为确保征集到的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判定其价值,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档案进行鉴定。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工作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根据所鉴定的档案的形成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完整性来综合分析拟征集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在确认所鉴定档案符合进馆标准后,根据其价值划定管理等级(分一、二、三级),并提出科学管理与保护的意见。

  第十条 在征集过程中,对档案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档案持有者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拟征购的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征购价格。

  第十一条 档案馆在征集档案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等证明文书,供档案所有人核实。

  第十二条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档案馆应详细记录档案的数量和内容,开具目录清单交对方签收。同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档案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做出明确认定。寄存或代管的档案还应明确寄存或代管期限,及期限满后档案资料的处置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捐赠进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同时可根据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和数量对捐赠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举行捐赠仪式。对于经过鉴定属于二级以上管理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可举行捐赠仪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征集经费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权限审批、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档案征购费、捐赠奖励费、专题宣传费以及征集工作活动费等经费的支出。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定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集情况使用档案征集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专家鉴定费:指档案征集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对拟征集档案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二)档案征购费:指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视具体档案的价值,双方协商定价。

  (三)捐赠奖励费:指档案馆对档案捐赠人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资料主动捐赠进馆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专题宣传费: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已征集的珍贵档案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所产生的费用:如利用政务信息网、档案信息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五)征集工作活动经费:指围绕档案征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与档案征集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档案征集经费严格执行财务相关制度和手续,严禁用于与档案征集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整理办法,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单独整理、登记、拍照、造册。

  第十九条 征集进馆的档案的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档案库房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八防”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特殊材质的档案资料要做好必要的技术处理并配备合理的保护装具,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利用:

  (一)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二)因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使用档案原件的,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珍贵的档案资料一律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制件或照片使用。

  (四)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可以无偿使用;对捐赠的档案可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于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在根据寄存协议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应严格保护寄存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只提供寄存者自身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需利用时,须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鼓励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在档案的征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移交档案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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