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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档案局制定出台《历史档案开放控制使用范围》 |
【发表时间:2014/3/26 9:35:22】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4-03-29 天津市档案局制定出台《历史档案开放控制使用范围》 文章作者:陈 萌 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档案局制定出台了《历史档案开放控制使用范围》(以下简称《范围》),使馆藏历史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驶入规范化轨道。 据了解,《范围》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档案馆馆藏特点及开放鉴定工作实践,科学界定了馆藏历史档案开放、依法申请使用及控制3个层次各自的使用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利用条件,使馆藏历史档案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的社会利用需求。《范围》规定,涉及军队、警察等组织机构成员简历及一般性证明材料的,涉及公民家庭及成员基本情况、公民肖像及简历的,涉及公民之间债权债务的3类档案将列入申请使用范围,公民持介绍信和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档案;涉及疆域、民族、宗教、外事、情报、尚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和股权、国家关键技术以及个人负面信息等13类档案则列入控制使用范围,利用时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范围》的出台使市档案馆历史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得以在制度的框架下安全高效地运行,有效避免了因个体认识偏差造成的工作失误,使天津历史档案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3月29日 总第2437期 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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