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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3/26 10:40:55】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四川省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4-03-25  

省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服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近日,省档案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联合会联合印发《四川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坚持以帮助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宗旨,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特点,明确了民营企业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档案机构及人员职责,对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及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办法》指出,民营企业应以企业资产关系为纽带,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采取集中统一管理、分级管理或寄存等多种形式,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并可实行档案、图书、情报、资料等信息资源一体化管理。

  该《办法》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自主管理、因企制宜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时,应提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要求。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行业组织要为民营企业提供交流、研讨档案工作的平台,把档案工作列入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培训和对民营企业发展进行指导的内容。

  该《办法》强调,民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完整收集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重点收集资产产权、商业信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注重收集职工在本企业工作中形成的履历、鉴定、工资、考核、技能评定、奖励和处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民营企业应依法妥善保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保密的档案。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保密的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民营企业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出卖或赠送。(省档案局经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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