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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湖南省劳教人员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 |
【发表时间:2016/1/16 20:18:27】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6-01-13 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 《湖南省劳教人员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 作者:易小青 吴珮嘉 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司法厅在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了《湖南省劳教人员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分为5个部分:一是明确了劳教人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移交范围。劳教人员档案应在原机构撤销后,直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是对劳教人员档案档号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从整理要求、卷内文件排列等方面对移交案卷质量提出了要求;四是对移交档案时同步移交的检索工作进行了明确;五是规定了劳教人员档案移交应经过自查、申请、检查、装箱、办理交接手续等环节。 《规范》既体现了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共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劳教人员档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整理环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劳教场所职能转变后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处置劳教人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移交进馆劳教人员档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场所转型为强制戒毒场所。按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原劳教系统形成的劳教人员档案按规定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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