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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标题应细化
【发表时间:2017/2/18 22:33:0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7-02-10  

干部人事档案标题应细化

作者:贺雪莹

  继1996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干部队伍的发展,中组部于2009年又下发了新的《规定》。近日,笔者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可在印制人事档案表格时直接标清分类归属,将使工作程序更简化,更具有操作性。

  2009年下发的《规定》增加了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表、公开选拔表、竞争上岗表、挂职锻炼表等内容。收集范围更加全方位、立体化,更加清晰、直观、系统地体现了每名干部的成长轨迹,显示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干部人事档案分类仍沿用1996年制定的全面反映个人全部情况的10大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政审材料,加入党、团的材料;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各种代表会登记表等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遇到特殊情况时,对一份材料归档整理时不能只看标题,还要根据其主要内容来确定分类归属。对于人事档案工作者来说,初期整理档案时可能会有错误归类的情况,例如,第一类履历表和各类人员登记表,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经历;第四类学历职称体现一个人的“能”;第九类第二小类招工、转干、任免、军转、晋衔等,可理解为代表一个人身份的转变。再如,高中或高校报考及毕业生登记表,属学历而非简历,应放在体现“能”的第四类;党校的学员结业鉴定,虽为鉴定,但主要功能是为了体现其是否参加了某级党校的培训,也应该放在第四类。另外,政审与鉴定材料的归类判定更应视具体内容而定。

  因此,为了便于人事档案工作者更加准确、快速地对人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相关部门可在印制人事档案表格时,直接标清楚分类归属,即将每类表格的标题后面加括号,并具体注明是第几大类。例如:《干部履历表(第一类)》《入党志愿书(第六类)》《奖励(第七类))》等等。这样,既能大大缩短档案整理的时间,又能确保档案整理工作程序更加简化、易于上手,实际操作性更强。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2月9日 总第3025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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