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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部门联合出台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3/15 21:03:2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网 发布日期:2017-03-09  

四川8部门联合出台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档案局 林红

  近日,四川省档案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四川省8个部门加强园区档案工作的首次合作。《办法》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开展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办法》指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维护园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园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园区内各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园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园区要建立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园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要加强对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企业管理、招商引资、城建规划、土地开发、财务管理、产品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以及特殊载体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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