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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
【发表时间:2017/4/6 23:04:45】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网 发布日期:2017-03-30  

江西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

江西省档案局

  近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档案局联合出台了《江西省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办法》对国土资源档案的管理职责、归档范围和管理期限、分类编号、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奖惩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办法》规定,凡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归档范围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同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人员调动、离退休时,应将所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全部移交接替人员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各门类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档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具有永久、定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已破损文件应予以托裱、修复、消毒。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或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办法》强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科、股、室)当年形成的重大活动以外的各类档案,原则上在次年6月底之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1年后移交;承办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有较大影响和意义的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科、股、室)处理的重大事件和重大灾情所形成的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电子档案及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务电子邮件,应按纸质档案分类整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并应刻成光盘或存储在其他介质载体上,在次年1月底前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集中保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科、股、室)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档案清单》,由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单,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单各留一份以备查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检索工具,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定期记录(核对)档案库藏、出入库、利用、销毁等情况。

  《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通过加快推进电子文件管理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贯通各层级、覆盖全业务的国土资源档案大数据资源体系;按照档案“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的要求,加快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加强档案管理前端控制,将电子文件归档要求及功能嵌入文件生成系统,应当完善数字档案馆安全保障体系,保证数字档案数据的可靠、可用、不泄密、不被非法更改,保证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平台软硬件的稳定性、可靠性、可控性;应当对在国土资源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归档或造成国土资源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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