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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城农民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发表时间:2017/4/6 23:24:3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21

进城农民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为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市、县将获奖励资金

  我省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市、县的财力保障,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对转移支付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我省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的市、县倾斜。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学杂费领国家助学金

  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县、市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要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意见》明确,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原载: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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