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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发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发表时间:2017/5/18 21:49:19】 【字号: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背景:红 绿 蓝 黄】 【浏览次数:】 |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7-05-17 国家档案局发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崔珍珍)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发布了通知。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5月15日 总第3066期 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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