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导 言  |  网站简介  |  网站纪事  |  公 告 栏  |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档案法制宣传 >> 国家档案局发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发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5/18 21:49:19】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7-05-17  

国家档案局发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崔珍珍)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发布了通知。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5月15日 总第3066期 第一版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新浪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5-2022 CAS All Rights Reserved. 档案教育网 版权所有
http://www.wdjj.cn 中文域名:档案教育网.cn
联系我们: E-mail:wdjj126@126.com
京ICP备19525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