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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问题探究
【发表时间:2017/8/20 20:46:31】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赵彦昌主编《中国档案研究》(第三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第187-199页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问题探究

——以“刘亚楼将军故居”被强拆案为例

任越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 )

  摘 要 本文从分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生存与保护现状入手,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问题的可行性进行了阐释,并结合刘亚楼将军故居被拆一案,提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需要从明确归档范围及提高其实施等级、明晰文化遗产记录档案的归属与使用权属与加大对地市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的监管等方面予以关注与展开。

  关键词 城市文物 历史文化遗产 建档式保护 记录档案

  2016年5月末,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的四野纪念馆东侧的革命旧址遭人破坏,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毁。其中有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警备连旧址、刘亚楼将军旧居、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和独立团炊事班旧址。虽然此事被媒体曝出,并促使当地政府对1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追责处分,但强拆之后的原址复原工作却迟迟无法启动,原因在于当地文物部门没有保留任何与上述被拆毁建筑文物有关的图像或文字记录,唯有几张老旧照片能大致反映旧居的原貌,而内部结构与布局、空间分布、装饰细节、建筑材料等内容却无从考据。刘亚楼将军故居遭强拆事件反映了我国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问题存在的管理漏洞,特别是那些常年被社会公众忽视,无人问津的文化遗产遭受或面临着与刘亚楼将军故居同样的命运。彼此,笔者认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与保护现状的回顾与反思,有助于提高政府文化部门与社会公众对建档式保护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认知,通过强化与完善现有文化遗产建档工作方法,让完整、真实、丰富的文字与影像留住这些经历沧桑的文化遗存。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或衍生出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实物、活动和现象的总称。对快节奏与高效率的现代城市生活来说,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韵味与文化情操,使之成为社会公众缅怀历史与文化休闲最好的选择。正是因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存在,才使得我们认识到保护与传承这些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措施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原貌,延续其寿命。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浓缩城市发展历史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社会演进史的文明古国,国家文化底蕴深厚,城邦村落建设与发展源远流长,不同城市、不同乡村拥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轨迹与文化认同。虽然不同地域、不同省份、不同民族地区的城市发展历史各不相同,但都为城市留下了可供市民回忆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既包括体现不同时期特有风貌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也包括遗留于地下反映不同时代人们生活足迹的遗迹和遗物[②]。保存这些文化遗产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城市留下历史的痕迹,使市民能够通过这些文化遗产再现城市文化的积淀与繁华。一个城市的历史需要被建构,需要被回忆,需要被再现,这需要大量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文化遗产作为支撑。这些无所不在的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存以其独特性、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为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一个城市及城市所在地区的重要象征和代名词。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凝聚公众社会情感

  快节奏的城市生活打破了传统城市生活方式,多样化的快餐式文化充斥着公众业余的文化休闲生活。现代化都市内的市民逐渐失去了对城市历史文化追求与向往的动力,对城市的情感也渐渐消失。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记录城市发展轨迹的载体,其汇聚着千百年来世代祖辈对城市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彰显着城市自身的魅力与文化潜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北京故宫建筑群对北京这个城市来说就是一个地标式文化遗存,更是城市的门面;苏州园林对苏州来说就是一系列生动的文化读本;井冈山、延安、遵义等这些红色城市也恰恰是因为城市中的各种红色根据地遗址而被世人所熟知与传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是一个个静态的文化实物,它们的价值已远远超过文化实物,而呈现出对城市形象、文化自信与公众社会情怀的动态影响力。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带动城市文化产业经济发展

  依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是近些年来国内部分历史名城与国家旅游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新型旅游形式。根据《中国文化遗产蓝皮书(2008)》的统计结果,“十五”期间全国文物系统财政拨款仅占同期GDP的0.018%,而同期全国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占GDP的0.143%,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是同期财政投入的8.1倍,即文物系统财政投入1元给国民经济所带来的产出为8.1元[③]。这样充分展现出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对城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力。笔者认为一方面拓展历史文化遗产在文化旅游方面的功能,可以为当地财政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依靠旅游行业的人流量可引发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这些文化遗产,进而呼吁更多公众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目前,国内很多具有深厚历史背景的城市均将当地文化旅游作为旅游行业发展的支柱,如北京、南京、西安、开封、洛阳等,有计划、有目的地开放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带动的不仅仅是城市文化产业经济的增速,还可以借助文化产业的提速加大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实现产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双赢。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生存与保护现状

  多年来,国家各级相关机构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采取多种保护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种类繁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层次参差不齐,大量文化价值不突出,被公众忽略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强拆、被毁坏与被遗忘的困境。这些被遗忘的文化遗产大部分没有完整的信息记录,一旦被毁、被拆,很难再去恢复、追忆与重建。近些年来,媒体经常报道的,诸如河南商城县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街民居”被打造为钢筋水泥的“仿古商业街”,湖北省红安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被镇政府拆除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被毁、被拆的新闻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对记录城市历史的这些文化遗产不但不受保护,反而遭到被强拆的悲惨命运。

  (一)社会关注度不高,处于公众遗忘边缘

  从刘亚楼将军故居遭强拆案的相关新闻报道来看,该故居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故居修建时间较早,且后期几经转手,缺乏对周边居民住宅的疏导与治理,该故居始终处于城市棚户区内,虽然与居民区有一定间隔,但因年久失修,从外观上看很难辨别该故居是否属于文物建筑。如果不是此次强拆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地居民很少有人知道该故居是一处文物建筑。这种虽然是文化保护单位,但却很少有人知晓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国内各个城市还有很多,这些文化遗产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形成时间较晚,且荒废很长时间,不过已纳入当地文物保护名单;其二,城市内相类似文化遗产较多,且文化价值相对较低的;其三,被居民区包围,且保护条件相对较差。笔者将这些社会关注度不高,且保护条件相对较差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称为冷门文化遗产,因为它们位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体系中相对较低的位置,它所表现出的文化价值与热门文化遗产相比相对不高,因此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始终处于公众遗忘的边缘。

  (二)占用、破坏问题严重

  保存较为完好,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因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保管条件与效果相对较好,而那些缺乏社会关注,且暴露于居民区的文化遗产则常年被不知情的居民占用,很多建筑因居民私建滥建,破损十分严重。如刘亚楼将军故居在被强拆前已有一半院落被周边居民私盖为仓库,用于存放生活用品,故居外墙被大量广告、标语随意张贴涂抹,电线随意搭接,裸露在建筑外墙,故居内因年久失修,门、窗均不能自如开关,家具、床铺、生活用品破损严重,此种情景很难与文物建筑联系到一起,加上当地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疏于对这些文化遗产的调查,政策制定比较草率,因此该故居被开发商误拆在所难免。同时,社会关注度较高,且保存较完整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部分被当地政府改造为文化旅游景点,很多建筑被重新翻新或修整,甚至为配合文化旅游的需要,破坏原有文物建筑样式。大量游客的到访对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一种干扰和破坏,如北京四合院文化遗产已被国家旅游局列为5A级景区,每天到访北京各大胡同、四合院的游客层出不穷,大部分四合院被当地居民租住或大幅度的整修,用于开办旅馆和售卖商品,四合院的生活景象与文化价值已遭到严重破坏。过度旅游开发已使很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而消亡的风险。

  (三)相关信息记录与历史依据较少

  国家文物局2003年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虽已施行多年,但该规范对地市级文化保护单位的约束非常有限,以至于大部分地市级历史文化遗产记录档案内容不全或没有建立记录档案。如刘亚楼将军故居遭强拆后,相关部门责令开发商与当地文化部门原址恢复该故居,但相关机构都没有保存该故居的任何详细图片、图纸和文字材料,仅有寥寥几张照片能够反映该故居的外貌,想要彻底恢复原有故居原貌非常困难。这种情况在国内很多冷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十分常见,多数文化遗产因缺少相关信息记录与历史依据,一旦该文物被毁,很难找到相应依据复原该文物。此外,虽然国家文物保护部门对各地各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一定的人力与财力,但用于保护这些冷门文化遗产的资源却十分有限。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刘亚楼将军故居虽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每年用于该文物保护的经费不足5万元,除去必要的人员开支,能够用于建筑维护与修葺的资金更少,更不用提取为这些文物建立与补续记录档案了。缺少档案、资料与文献记录的文化遗产犹如无根之木,一旦发生意外文物受损,修复与重建将无任何依据,这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致命的。

  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的可行性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七条规定:“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第十二条规定:“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④]看到那些破损严重或强拆之后无法复原的文化遗产,我们在为这些文化遗产消失感到痛心之余,不得不反思建档式保护为城市文化遗产长久保存与灾后重建带来的积极效用。笔者认为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记录档案,一方面通过档案维护信息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工具属性,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身份信息库;另一方面通过档案信息内容文化性与知识关联性,丰富与延续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

  (一)国家相关文化政策导向与国外已有的经验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件指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⑤]。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的基础是大量的能够反映文化资源全貌的信息数据,而信息数据的来源则需要借助大量的文化资源普查与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档案的方式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与信息汇总,使之成为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的组成部分,有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与此同时,以建档的方式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早在本世纪初,英国文化部门就启动了为英国现存于各地的古代城堡建立档案的项目,旨在通过对古堡各种信息的采集与汇总,形成完整的关于全英古代城堡的大数据库,一方面对年久失修、濒临毁灭的城堡加以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引发社会公众与当地政府对这些古堡的关注,提高社会主体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视与使用。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出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明确指出记录档案的归档范围与具体实施程序,这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提供了实践指导方案。

  (二)档案的记录工具属性可锁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身份信息

  档案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原始记录属性的信息,记录功能是档案社会存在的基本功能。通过档案记录客观事物的原貌,用档案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固定与保存,能够为日后再现该事物的原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佐证。目前我国通过评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管与保护,避免不了会出现监管缺失与相关信息管理难以统一、规范的问题。况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综合价值表现参差不齐,需要一种统一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档案的记录工具属性一方面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信息通过统一规范的信息采集方式集中统一起来,以个体文化遗产为单位建立档案全宗,形成专属的档案信息归档通道,便于当地文化对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产采取相适应的管控手段;另一方面,通过信息采集的流动渠道与信息开放互动机制,联合社会公众与社会其他部门丰富档案全宗的内容,形成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库,以此丰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

  (三)档案的信息文化属性可还原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原貌

  档案的记录工具属性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全部信息以全宗的方式加以锁定,其目的是借助档案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文化性还原并再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原貌。刘亚楼将军故居难以原址复原,最大的困难是缺少复原所需要的建筑结构图纸、图像资料与内容装潢信息。诚如国内相关媒体报道,国内多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因年代久远、年久失修、乏人问津,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毁坏或被强拆的风险,虽然通过行政手段能够干预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但这些遗产一旦被毁,如没有详实可靠的信息作为参考,我们很难复原或再见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由此,档案的信息属性能够最大限度的将属于某件文化遗产的信息全部集中,通过档案式的整理与分类,形成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与信息获取需求的样式,一方面通过档案的详实记载全面详实反映文化遗产的原貌;另一方面通过文化遗产信息集合开展文化服务与文化研究,提高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深度,并面向社会公众广泛推广,这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心目的。

  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持续实施的策略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的实施主体并非档案机构,档案机构在此过程中起到建档辅助指导与确定规范标准的作用,而这些职责又恰恰是建档式保护文化遗产的核心。笔者认为,建档式保护首先要明确档案内容所指,规范建档信息采集工作标准,其次明晰建档式保护的职责与建档后档案的归属与保管,提高文化部门对文化遗产记录档案的监察频率与等级,最终促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与标准

  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档是将与该文化遗产相关的全部数据、资料、文献等信息内容进行集中归档,再以文化遗产个体作为区分全宗的依据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与整理,并形成系统档案的过程。建档式管理的核心在于确定需要建档的信息范畴,即需要采集文化遗产信息的类别,渠道和价值鉴定标准。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文物记录档案的归档内容包括以下三卷十八类共43项归档细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归档范围[⑥]

卷次

卷类

记录档案归档内容

主卷

(一)文字卷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2.地理位置;3.自然与人文环境;4.历史沿革;5.基本状况描述;6.价值评估;7.相关研究情况;8.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9.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10.保护标志情况;11.保护机构情况;12.安全保卫工作情况;13.附属文物登记表;14.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15.古树名木登记表

(二)图纸卷

1. 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2. 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3. 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4.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三)照片卷

1. 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2. 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3. 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4. 重大活动照片。

5. 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它异常现象照片。

6. 历史资料性照片。

(四)拓片及摹本卷

1. 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2. 壁画、岩画等摹本。

(五)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

1. 保护规划。

2. 保护工程方案。

(六)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

1. 文物调查记录。

2. 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七)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

1. 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2. 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八)文物展示卷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九)电子文件卷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十)续补卷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副卷

(一)行政管理文件卷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二)法律文书卷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三)大事记卷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四)续补卷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备考卷

(一)参考资料卷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二)论文卷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演示文稿)、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三)图书卷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四)续补卷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笔者认为上述记录档案归档范围已全面包括目前国内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各类信息内容,但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该归档范围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重点保护文物,缺少对特色性、民族性与特殊类型文物的归档范围界定;其二,该归档范围适用于全国重点保护文物记录档案的制作,而地市级重点文物是否参照此标准执行,没有做出明确的解读。这就产生全国重点文物记录档案记述与收集完整,而地市级重点文物缺少相应执行标准,记录档案不全或缺少记录档案的制作。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文物部门针对各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做出一般性记录档案归档范围,并进一步指导地市级文物部门制定具有地方文化遗产针对性的归档范围,其次需要将上述归档范围的覆盖面扩展到整个国内各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记录档案制作工作,鼓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所管文化遗产实际情况制定归档范围。与此同时,归档档案信息内容需要遵循国际信息采集数据标准进行整理、分类与信息采集,如信息和文献都柏林核心元数据元素集(ISO:15836-2009)、全国重点文物记录档案著录标准、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DB37-T-536-2005)等国内外行业标准,有助于信息后续整合与数据库对接。

  (二)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与使用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⑦]。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或由文物单位自管,或设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笔者认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可以交由文物保护单位自管,文化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法》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则》定期对档案进行补充与完善,特别要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记述,并不断充实与完善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地方文化部门需要接收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档案登记目录,按照文化遗产保护级别、类型与保护缓急程度进行分类,并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信息采集与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城市市民特有的文化财富,任何市民都有权查询与使用文化遗产及其登记档案,这些档案所有权归当地文化部门,但档案形成单位对其具有优先使用权。

  (三)加大对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档工作的监察范围与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出席2016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论坛的与会嘉宾共同签署《南京宣言》,呼吁全世界的城市领导者和管理者,共同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南京宣言》呼吁全世界的城市领导者和管理者,共同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保护包括纪念物、遗址、古建筑群等在内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街道、天际线、河流、自然遗产和普通居民住宅等在内的城市景观,无论他们是否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⑧]。刘亚楼将军故居遭到强拆一方面因为当地文化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文物监管失察,另一方面因为故居本身管理缺乏系统规划,缺少相应文物记录档案,因此故居遭强拆后无法及时复原。刘亚楼将军故居案中反映出我国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建档工作的开展时有时无,冷门文化遗产几乎缺少记录档案,从前文提到的几则文化遗产被毁案例能深有体会。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立档案本应是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常态性工作,但实际上建档工作并未完全普及。笔者认为加大对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档工作的监察有必要成为今后国家文化部门重点开展的工作,一方面对已有记录档案内容是否进行持续性补充与完善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尚未建立文物记录档案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将记录档案考核情况纳入地方文化机构领导考核范畴。与此同时,建立全国文物记录档案登记与查询平台,将各级各类文物保护范围建立的记录档案通过数据共享平台的方式全国联网,通过数据平台实现对地市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记录档案的监管,便于社会公众广泛利用。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历史演进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珍贵的文化财富,作为这笔财富的拥有者与使用者,我们不能坐等它们消失在城市的建设之中,不能让它们泯灭于高速变化的社会文化潮流之中,更不能任由个别社会组织与公众破坏它们。建档式保护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充足的、详实的和系统规范的信息内容,透过这些丰富的档案信息,我们不仅可以完整展现不同时期文化遗产的演进脉络,还可以通过文化遗产大数据平台实现不同级别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共同与共融,基于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才能在历史与现代的文化碰撞中觅得其生存之地。

  作者简介:任越,男,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档案学专业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档案价值论与档案文化。

  [①]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哲学视阈下当代中国档案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6CTQ035)、黑龙江省高校本科研业务费黑龙江大学专项资金“智慧城市背景下档案信息资源规划研究”(项目编号:HDJDZ201613)阶段性研究成果。

  [②]单霁翔. 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 人民论坛,2010(27):9.

  [③]刘世锦. 中国文化遗产蓝皮书(2008)[M]. 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8:47.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选编[M]. 文物出版社,国家文物局, 2007:78.

  [⑤]中国社会科学网.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EB/OL]. [2017-01-25]. http://www.cssn.cn/zhx/zx_zxrd/201701/t20170131_3400514.shtml.

  [⑥]国家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EB/OL]. [2007-10-28]. http://www.sach.gov.cn/art/2007/10/28/art_1036_93810.html.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选编[M]. 文物出版社,国家文物局, 2007:7.

  [⑧]网易新闻.《南京宣言》倡议保护城市文化遗产[EB/OL]. [2016-10-25].http://news.163.com/16/1025/05/C46UORBJ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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