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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等印发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
【发表时间:2009/5/14 13:49:40】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出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主要任务,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重点是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重点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要认真组织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来源:人事部网站   2007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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