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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在“智慧检务”中的档案建设
【发表时间:2017/11/25 19:13:38】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本文来源:新浪新闻 发布日期:2017-10-30  

基层检察机关在“智慧检务”中的档案建设

  10月30日 06:10关注众所周知,最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各项建设稳步前进,基础设施建设从“互联互通”到“全面优化”、检察信息化应用从“应用探索”到“全面覆盖”、信息化安全基础从“安全起步”到“全面防护”、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从“一般公开”到“全面公开”实现了四个“跃升”。基层检察机关在“智慧检务”扬帆起航中档案建设将大有作为。

  加强档案工作顶层设计和组织建设。基层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购置高新档案密集架等现代化设备,并采取措施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双式管理,做到办公、库房、阅卷三分开,真正实现“智慧检务”公开工作和检察机关档案工作的软件硬件建设“同步增长”。

  加强档案数字资源的保存和保护。电子档案数字资源数据量庞大,存在着著录对象的复杂性、存储信息的动态性、存储格式的多样化、类目划分的多元化、软件设备的依赖性等特点,保存和保护的任务格外艰巨。目前,基层对原始纸质档案的保存、数字资源的保护面临诸多的问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从遵循档案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的规律,加快构建一套完善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相结合的检察档案工作的标准体系。在遵循一般标准外,还应探索理论性鉴定标准和技术性鉴定标准,从中加强档案数字资源保存和保护。

  加强档案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随着“智慧检务”进程的加速,检察档案作为社会共同资源将得到广泛的认可。要积极探索检察档案利用与开发的各种渠道和途径,拓宽公开查询方式,公开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方式申请查阅档案的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要确定公开查阅范围,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诉讼档案不予公开外,其他档案可以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的机制。档案分为保密等级和保存年限等多种要求标准,按照档案法和有关档案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必须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存放在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个人手中,坚决杜绝档案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加强档案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档案专职人员的素质和行为准则是保证检察档案室下正常运行的保障,促进档案综合利用开发和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和社会对档案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档案专业人才素质要求标准更严。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面广的基础性工作,对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在思想政治上要求档案专业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机密。在国家层面以及档案主管机构上应制定档案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顶层设计,优化检察档案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加大力度培养专业的检察档案工作人才,确保档案专业、区域经济、检察事业协调发展。

  “信息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档案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起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对检察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的完善已成为势在必行的热烈话题。特别是在全面争创“五星级档案室”“智慧检务”的进程中,档案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任重而道远。

  陈兰 杨琴 扣连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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