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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9/5/25 12:23:32】 【字号: 】 【颜色: 绿 】 【背景: 绿 】 【浏览次数:
(中国档案报报道)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档案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前,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指出,扎实做好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和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争取将档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计划与建设内容,使档案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意见》对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体系与机制,增强各个涉农部门的工作协调作了专门要求。一是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业务指导,要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突出重点,深入基层,加强研究,广泛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档案意识;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投入,为基层档案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县级档案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通过试点示范、规范化建设等措施,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档案工作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档案工作机制与档案服务方式。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档案业务分类分层指导,有效调动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逐步规范并健康发展。二是档案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民政、农业、组织、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文化、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档案工作协作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专项工作中,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分工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督查,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水平。
    《意见》特别对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任务作了要求。民政部门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村村级组织建立档案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农业部门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促进农村发展各项工作中,加大对农业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把农业档案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农业档案工作服务现代农业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意见》指出,乡镇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将乡镇及建制村档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体系,认真履行乡镇档案工作职能,在乡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创新档案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乡镇联合档案室、乡镇档案馆和面向广大农民的公开政务信息(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健全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文件、档案、信息服务。乡镇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帮扶,使村级档案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意见》对农村基层组织档案的收集与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各建制村应将档案工作列入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村委会应当为村级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服务。村级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要以维护村集体利益和村民个人利益为原则。
   《意见》对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水平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布置:要加强对建立农户档案的引导;要加强现代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的建设;要加强农村经营承包、流转和社会保障档案的管理;要加强村镇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档工作。《意见》提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实践、尊重规律、科学发展。       
 
    文章作者:金 科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 2007年12月31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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